卫生法规

首诊负责制度

信息日期:2023-06-15 浏览量:

一、首诊负责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患者,特别是对急、危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给出处理意见或收住院治疗;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酌情予以对症处理,并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收入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执行转院。

四、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主任(急救中心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

五、对已接诊的患者,需要会诊及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会诊及转诊治疗。急诊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亲自或指定护士护送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对多发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相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好病历记录。

七、急诊患者就诊,首诊医师应当做好病程记录,完善有关检查给予积极处理若确属他科情况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直到会诊科室签署接受意见后方可转科。

八、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两科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部或医疗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九、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接班记录,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危急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